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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N-800S 恒温恒湿称重系统

NVN-800S 恒温恒湿称重系统

作者:CEO 时间:2023-01-20 点击:0

信息摘要:产品概述:NVN-800S恒温恒湿称重系统是为满足环保部新国标HJ836-2017《固定污染源低浓度度的测定重量法》中关于采样后称量条件的要求,在恒温恒湿环境内放置高精度天平,将要称量的样品放入恒温恒湿箱体内平衡24小

NVN-800S  恒温恒湿称重系统

NVN-800S 恒温恒湿称重系统

  产品概述:

  NVN-800S恒温恒湿称重系统是为满足环保部新国标HJ836-2017《固定污染源低浓度度的测定重量法》中关于采样后称量条件的要求,在恒温恒湿环境内放置高精度天平,将要称量的样品放入恒温恒湿箱体内平衡24小时后再进行称量。恒温恒湿称量设备解决了实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的变化对样品称重结果的影响,提高了称量样品结果的准确性,恒温恒湿称量设备也用于其它对称量环境要求较高的样品称量。

  恒温恒湿称重系统主要特点:

  1.温湿度控制精度高,满足国标HJ836-2017和HJ656-2013要求,温度波动度±0.2℃,湿度波动度优于±2.0%RH。采用瑞士rotronic(罗卓尼克)产温湿度变送器,仪器的温度偏差±0.4℃,湿度偏差±1.5%RH。

  2.系统稳定过程短,过滤过程30分钟以下。稳定后随时可进行称重测试,无需像某些产品那样等待压缩机停机后才可称重。

  3.人机界面采用4寸彩色触摸屏美观耐用,如实显示温湿度数值(决不造假!)并可通过温湿度曲线分别查看温湿度波动曲线,通过表格记录查看温湿度历史数据。

  4.恒温恒湿箱体采用合理循环风方式,风力柔和、风向合理,既保证箱体内温湿度均匀,又不因风力太强而干扰天平的称重。温度均匀性±0.4℃(即0.8℃),湿度均匀性±1.5%RH(即3.0%RH)。

  5.压缩机组和箱体采用整体运输/分体运行式结构,既便利运输和安装,又有效避免压缩机震动对称重天平的影响,克服防震静音的难题。本仪器比分体式节省1/3占地面积。

  6.压缩机采用间歇制冷方式,比连续制冷节电85%。

  7.加温、降温系统*独立。

  8.标配纯净水循环供水方式加湿

  9.送风循环系统:耐温低噪音空调形电机,多叶式轴流风轮。

  10.箱体上有二个操作入口,并用乳胶长手套进行隔离,避免人工操作过程中对恒温恒湿条件的影响。

  11.整体设备超温、过载、漏电保护,压缩机超压保护、低压保护。

  12.如遇漏电等突发情况,声光报警,报警后自动停机等保护。

  13.配置不同样品支架,可以称量不同样品。

  14.选配进口高精度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彩色触摸屏,有中文操作系统,双量程,全自动校准。

  系统介绍:

  目前市场上普通的恒温恒湿设备已不能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宁波东南仪器有限公司根据新标准需求已研发出符合新国标HJ836-2017要求的低浓度称量恒温恒湿设备。打破了国外设备在此方面的垄断,使产品价格更加贴近市场需求,更便于新标准的推广。

  技术指标:

  主要参数

  参数范围

  温度范围:

  15~30℃,可任意一点设置温度(出厂设置为20℃)

  湿度范围:

  40%RH~60%RH,可任意一点设置(出厂设置为50%RH)

  温度波动度:

  ±0.2℃

  温度偏差:

  ±0.4℃

  温度均匀度:

  ±0.4℃(即0.8℃)

  湿度波动度:

  ±2.0%RH

  湿度偏差:

  ±1.5%RH

  湿度均匀度:

  ±1.5%RH(即3.0%RH)

  升降温速率:

  ≤(0.6-1.2)℃/min

  外型尺寸(长×宽×高):

  1300mm×730mm×1580mm

  供电电源:

  220-240VAC50/60HZ

  一、近日,国家环保部发布了新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的测定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新标准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国家环保部对《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996)进行了修改,也将随着HJ836-2017一起实施。这项新标准的发布想必牵动着千千万万环保检测人的心。

  二、新标准检出限的要求HJ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的检测限:《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996)的修改内容:增加“1.2在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时,浓度小于等于20mg/m3,适用于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浓度大于20mg/m3且不超过50mg/m3时,测定结果表述”<20mg/m3三、现行污染源排放标准

  我国固定污染源排放标准概况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排放限值(mg/m3)

  备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11

  5-3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14

  20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12

  15-50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

  10-30

  按不同生产过程及不同生产设备要求不同

  《火葬场大气排放标准》

  GB-2015

  8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15

  20-50

  工艺加热炉20mg/m3、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50mg/m3。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15

  20

  工艺加热炉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15

  30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15

  30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15

  3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14

  50-80

  冶炼环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80mg/m3、烟气制酸环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50mg/m3。

  因此相关检测机构只有同时取得HJ836-2017和GB/T-1996检测资质,才能满足现有工业颗粒物排放的监测要求及环境管理的需求,同时满足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改造监测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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